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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八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六)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 ) 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 二 ) 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 三 ) 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 四 ) 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 五 ) 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 六 ) 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 七 ) 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 八 ) 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 九 ) 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 十 ) 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 十一 ) 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 十二 ) 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 十三 ) 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 十四 ) 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 十五 ) 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涉密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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