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類別: |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資料格式: |
WORD格式 |
資料來源: |
考試吧 (Exam8.com) |
資料下載: |
點擊這里下載 |
內容預覽:
一、內容提要:
檢驗應考人員對事故調查程序有關規定的熟悉程度;
二、重點、難點:
1.了解事故調查的目的;
2.熟悉國家和部門有關事故調查的原則與程序;
3.熟悉事故調查組的人員構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務、責任和權利。
三、內容講解:
第一節 事故調查的程序
目前我國傷亡事故調查基本原則是逐級上報,分級調查處理。傷亡事故調查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調查組的人員組成、工作程序、任務、責任和權利等等,在國家的有關法規、標準中有比較詳細的規 定。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事故調查工作的規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1986)中,關于事故的調查原則和程序規定摘錄如下:
(1)成立事故調查小組。
(2)事故的現場處理。
(3)物證搜集。
(4)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5)證人材料搜集。
(6)現場攝影。
(7)事故圖繪制。
(8) 事故原因分析。
(9) 事故調查報告編寫。
(10) 事故調查結案歸檔。
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事故調查工作的規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中,關于事故調查有以下規定:
第九條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 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注:政府機構改革后,上述有關部門和職能發生了變化。原勞動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轉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因此,目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工作通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特種設備安監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轉帖于:安全工程師考試_考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