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等臨界條件見下表:
長輸 管道 |
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且設計壓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
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200km且管道公稱直徑≥300mm的管道 | |
公用 管道 |
中壓和高壓燃氣管道,且公稱直徑≥200mm |
工業 管道 |
輸送GB 5044中,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氣體、液化氣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mm的管道 |
輸送GB 5044中極度、高度危害液體介質、GB 50160及GBJ 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mm,設計壓力≥4MPa的管道 | |
輸送其他可燃、有毒流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mm,設計壓力≥4MPa,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 |
蒸汽 鍋爐 |
額定蒸汽壓力>2.5MPa,且額定蒸發量≥10t/h |
熱水 鍋爐 |
額定出水溫度≥120℃,且額定功率≥14MW。 |
壓力 容器 |
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 |
易燃介質,最高工作壓力≥O.1MPa,且PV≥100MPa·m3的壓力容器(群) | |
煤礦(井工開采) | 高瓦斯礦井 |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 |
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 |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 | |
煤層自然發火期≤6個月的礦井 | |
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 瓦斯礦井 |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 | |
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 | |
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 | |
尾礦庫 | 全庫容≥100萬m3或者壩高≥30m3 的尾礦庫 |
[例題]2007年考試第三題
某火力發電廠有6臺額定壓力為13.72Mpa。額定蒸發量670t/h的電站鍋爐。為保證鍋爐啟動和穩定燃燒,建有2個500m3 的輕柴油儲罐。為發電機冷卻,建有制氫站。制氫站裝有1套制氫設備和4個氫罐,氫罐的工作壓力為3.2Mpa。體積13.9m3。
鍋爐燃用煤粉由磨煤機加工后,經輸粉管道直接進入爐膛。因為生產需要,該廠決定對磨煤輸粉系統進行改造。改造工程包括:拆除部分距離地面6m高的破損輸粉管道,更換新管道。
在施工中,部分拆除和安裝工作在腳手架上進行,使用額定起重量為5t的電動葫蘆。拆除舊管道時,使用乙炔進行氣割。新管道焊接前,使用角磨機進行拋光。拆除的舊管道和其他舊設備使用叉車運走。施工現場周圍有正在使用的動力電纜和高溫管道,還有部分未消除的煤粉。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共22分):
1.該施工現場有哪些特種設備?哪些作業屬于特種作業?
2.根據《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指出該企業應申報的重大危險源。
3.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規定,說明該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其引發的因素。
4.簡述該施工現場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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