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故應急救援
1.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性。生產安全事故具有突發性和破壞性。許多事故案例證明,大部分事故發生前會顯露出一定的征兆和苗頭。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對事故應急救援必須改變沒有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的被動局面,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以應急需。近幾年來,由于對可能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沒有任何預見和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往往會束手無策或者措手不及,以至事故現場指揮混亂,各部門配合不力,因而不能及時、有效地維持事故現場秩序、搶救和醫治受傷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監控犯罪嫌疑人,結果延誤了救援時機,擴大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教訓深刻。
《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突破了重視事后調查處理、忽視事前應急準備的舊模式,將事故發生前的應急準備與事故發生后的搶險救災有機結合并分別作出了規定,體現了重在預防的指導思想。因此,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這是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法定義務和責任o
2.事故發生單位的應急救援。《安全生產法》對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主要涉及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兩個方面,為制定《條例》提供了法律依據。
重大、特大事故發生最多、危險性最大、損失最嚴重的通常是那些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和礦產資源開采、建筑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即所謂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法》將事故應急救援的重點落在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這些生產經營單位一般應當設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其中一些小規模并且不適宜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生產經營單位,如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此外,法律雖然沒有直接對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作出強制性的規定,但也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防患于未然。為了落實應急救援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還把“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之一。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該條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提出了三項要求,一是主要負 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必須立即啟動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發出事故信 息,組織有關人員,調動救援物資,進人事故應急狀態。二是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要立 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災。三是盡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擴大,全力搶救受害人員,最 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和事 故發生后逃匿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的應急救援。《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由此可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實施本地方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責無旁貸。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再次明確了有關法律規定,強調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法定職責,其目的在于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健全企業自救與政府救援相結合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快速、高效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提供完善、可靠的應急救援保障,有效實施事故應急救援。
(八)事故現場保護
在實施事故救援過程中,事故現場狀況比較復雜。事故現場的真實狀況,對于事故調 查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以及責任追究十分重要。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就是事故現場保護的義務主體和要求不明確,過失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和損毀證據的現 象時有發生,給事故調查帶來了很大困難。對此,《條例》分別對事故單位的保護和現場物件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
1.事故現場的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這里明確了兩個問題,一是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是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定義務。所謂“有關 單位和人員’’是事故現場保護的義務主體,既包括在事故現場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也包括在事故現場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的有關部門、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等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只要是在事故現場的單位和人員,都有妥善保護現場和相關證據的義務。二是禁止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論是過失還是故意,有關單位和人員均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有上述行為的,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現場物件的保護。有時為了便于搶險救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某些物件的狀態。
《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采取相應措施的前提下,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紀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九)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一些企業發生事故后,有的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制裁,銷毀、隱匿證據或者逃匿,給事故調查處理帶來困難。為了加強對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順利進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除人民法院審理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的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等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的刑事管轄權。對于事故發生單位中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有權依法采取追捕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對有關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和物品,扣押相關物證、書證,實施刑事鑒定,通緝在逃犯罪嫌疑人等偵查措施。
(十)事故舉報
有些事故發生后,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沒有發現發生事故或者沒有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這就需要依靠社會監督,發動群眾報告和舉報事故情況,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受理舉報并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第十八條再次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規定
政府領導、分級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是《條例》確定的重要原則。這項原則的核心是確立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處理的領導權。
(一)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法律定位,是一個重大原則問題。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黨和國家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實行和強化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守土有責,保一方平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組織調查處理事故,有關人民政府責無旁貸。
2.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權力。
《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和地方的政權組織,按照各自的職權分別對國家和地方事務實施行政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包括事故調查處理,應當置于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
3.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原則既符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又有利于發揮、協調有關部門的作用。強調政府領導、分級負責,不僅不會排斥政府有關部門的作用,反而會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在有關人民政府不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的情況下,需要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受權或者受托的政府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由其牽頭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是政府的調查組而不是部門的事故調查組。不論有關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哪個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需要其他部門的參加和配合。
4.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都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事故調查工作與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是一個有機整體,都離不開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事故信息報告要依靠地方政府,事故應急救援和現場搶險要依靠地方政府,事故調查處理
(二)事故調查的一般規定
按照屬地分級組織事故調查的原則,《條例》對組織事故調查的具體方式,即政府直接組織調查和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分別作出了規定o
1.有關人民政府直接組織調查。《條例》第十九條對有關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作出了下列規定: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級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還包括地區行政公署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州、盟人民政府o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縣級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還包括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旗人民政府。
2.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在有關人民政府不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的情況下,《條例》對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作出了下列規定: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條例》所稱的有關部門既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包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目前有關人民政府通常授權或者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有時授權或者委托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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