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一、熟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
《條例》從五個方面對其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
1.普遍適用!稐l例》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這樣規定確立了《條例》在各類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立法中的主法地位,具有普遍約束力。鑒于《條例》是《安全生產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因此其適用的空間范圍、主體范圍和行為范圍與上位法是一致的,即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但排除適用的除外。
2.銜接適用。《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特別重大以外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睘榱梭w現某些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特殊性,并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在保證國家行使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最高行政權和普遍適用《條例》關于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的基本規定的前提下,允許一些特殊行業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特別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譬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礦事故等。這樣規定,解決了不同種類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是適用普通法還是適用特別法的問題。
3.選擇適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痹趯嵺`中也有一些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人員傷亡達不到相應等級、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這類事故是否需要調查處理,其選擇決定權屬于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決定調查處理的,由有關人民政府依照《條例》關于該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執行。
4.參照適用!稐l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參照本條例執行。"各類事故中也有一些發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社會組織,這些事故發生單位雖不同于生產經營單位,但也會造成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的社會影響,具有危害性和違法性,應當依法報告和調查處理!稐l例》關于該類事故參照適用的規定,有利于解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無法可依的問題
5.排除適用!稐l例》第二條規定:“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辫b于上述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非常特殊,并且國家已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條例》對其作出了排除適用的規定。
二、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規定
通用的事故分級的規定!稐l例》將一般的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下列四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OO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 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l OO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 O人以下死亡,或者l O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規定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特殊的事故分級的規定
(1)補充分級。除了對事故分級的一般性規定之外,考慮到某些行業事故分級的特點,《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2)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稐l例》第四十四條關于社會影響惡劣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沒有明確其事故等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影響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應等級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三、掌握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主要有以下10個方面:
(一)報告事故是政府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二)事故報告主體
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必須明確法定的事故報告主體(義務人)。事故報告主體不履行法定報告義務,將受到法律追究!稐l例》明確的負有事故報告義務的主體主要有5種:
1.事故發生單位現場人員。
2.事故單位負責人。
3.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報告義務人。
(三)事故報告對象
發生事故后,作為不同的事故報告主體應當履行各自的報告義務。因此,向誰報告即事故報告的對象必須明確!稐l例》規定的事故報告對象,有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行政機關兩類。
1.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對象。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包括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有關人民政府設有負責監管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的,事故發生單位除了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外,還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報告。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報告對象。按照逐級報告的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后,其報告對象有兩個,一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二是本級人民政府。
(四)事故通知對象
為了便于組織事故調查和開展善后工作,《條例》除了規定事故報告主體之外,還規定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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