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報告時限
為了提高事故報告速度,及時組織現場救援,《條例》對事故發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的時限分別作出了規定。
1.事故發生單位事故報告的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該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是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的時限?h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報告事故的時限,是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3.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定
《條例》關于事故報告的法定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超過法定時限且沒有正當理由報告事故情況的,為遲報事故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并有證據證明的除外。譬如,因通信中斷、交通阻斷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其報告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七)事故應急救援
1.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性。生產安全事故具有突發性和破壞性。許多事故案例證明,大部分事故發生前會顯露出一定的征兆和苗頭。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對事故應急救援必須改變沒有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的被動局面,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以應急需。近幾年來,由于對可能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沒有任何預見和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往往會束手無策或者措手不及,以至事故現場指揮混亂,各部門配合不力,因而不能及時、有效地維持事故現場秩序、搶救和醫治受傷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監控犯罪嫌疑人,結果延誤了救援時機,擴大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教訓深刻。
《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突破了重視事后調查處理、忽視事前應急準備的舊模式,將事故發生前的應急準備與事故發生后的搶險救災有機結合并分別作出了規定,體現了重在預防的指導思想。因此,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這是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法定義務和責任o
2.事故發生單位的應急救援!栋踩a法》對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主要涉及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兩個方面,為制定《條例》提供了法律依據。
重大、特大事故發生最多、危險性最大、損失最嚴重的通常是那些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和礦產資源開采、建筑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即所謂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栋踩a法》將事故應急救援的重點落在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边@些生產經營單位一般應當設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其中一些小規模并且不適宜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生產經營單位,如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此外,法律雖然沒有直接對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作出強制性的規定,但也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防患于未然。為了落實應急救援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還把“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之一。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痹摋l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提出了三項要求,一是主要負 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必須立即啟動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發出事故信息,組織有關人員,調動救援物資,進人事故應急狀態。二是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要立 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災。三是盡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擴大,全力搶救受害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和事 故發生后逃匿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的應急救援!栋踩a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坝纱丝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實施本地方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責無旁貸。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再次明確了有關法律規定,強調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法定職責,其目的在于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健全企業自救與政府救援相結合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快速、高效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提供完善、可靠的應急救援保障,有效實施事故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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