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9日國務院通過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一、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的范圍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者損害的化學品!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l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受原國家經貿委委托,2003年3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確定并公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覆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凡是在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以及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等活動,必須遵守這部行政法規。
2.排除適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三)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職責是:
(1)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根據十屆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有關職責,現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2)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3)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4)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5)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6)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8)郵政部門負責對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五)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權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4項權力:
(1)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2)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4)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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