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規定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煙花爆竹事故,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依法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1.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8.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9.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lo.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11.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12.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13.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用品;
14.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5.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6.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l一1992)等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規定了企業外部、內部安全距離,內部布局,工藝布置,建筑物結構,消防,采暖,通風,電氣等要求。
(二)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根據《安全生產法》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煙花爆竹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企業內部設立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或者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員。
(三)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或者上崗: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特種工序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全體從業人員,生產企業應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工序作業人員必須是身體健康的成年人,不得穿著易產生靜電的衣服,不得離崗串崗和穿戴有藥塵的工作服進入其他工房,嚴禁酒后上崗。
(四)規章制度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該能夠明確從企業負責人到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崗位特點,應當做的工作和應當負的責任,并與獎懲制度掛鉤,真正落到實處。
安全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責任制度,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檢查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不合格產品處置和跟蹤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產品管理文件,煙火藥安全性檢測、原料購買、入庫驗收制度,余藥、廢藥安全處置制度,設施和環境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規定,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危險工房和車間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車間、工房的安全要求
為了防止煙花爆竹生產事故波及周圍,導致更大傷害,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選址應當避開居民點、學校、工業區、旅游區、重點建筑物、鐵路和公路運輸線、高壓輸電線等,其安全距離的核算,應當分別按生產區、倉庫、燃放試驗區內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取最大值。新建生產企業,應當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發展和周圍其他單位的發展留有余地。
生產企業內部,應當將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銷毀場或者燃放試驗場及行政區、非危險品生產區分別設置,根據生產的品種,分別建立生產線,做到分小區布置。
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設在安全地帶;銷毀場和燃放試驗場單獨設在偏僻地帶。
在布局上應當避免危險品的往返和交叉運輸,無關人員和貨流不得通過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危險品貨物運輸不得通過住宅區和其他建筑物的防護屏障。核算藥量大或者危險性大的廠房和倉庫,應當布置在危險品生產區的邊緣或者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處。粉塵污染比較大的廠房,應當布置在廠區的邊緣。當危險品生產廠房布置在山凹中時,應當考慮人員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氣體的擴散。不得將危險品生產區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狹窄溝谷中。
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應設置密砌圍墻,其高度應不低于2 m,圍墻與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5 m.危險品工房建筑物按使用性質確定并在外墻安全標識上須標明名稱、等級、人數、危險品名稱、數量、特性。危險品廠房門應當是向外開啟的平開門,寬度不小于1.2m,不得設門檻。黑火藥和煙火藥生產廠房應當采用木門窗,門窗的小五金應采用在相互碰撞或者摩擦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危險品倉庫門宜為雙層,均向外開啟,內層門為通風用門。
危險品廠房安全窗應當向外平開,寬度不小于lm、高度不小于1.5m,窗臺高度不高于地面0.5m,不得設置中挺,利于快速開啟。危險品倉庫的窗戶應能開啟,宜配置鐵柵和金屬網。在勒腳處宜設置進風窗。
(六)加工制作
煙花爆竹加工制作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拿輕放,少存勤運,按規定的力度操作。使用的工具須為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操作臺應當平整光滑,便于清潔。有煙火藥遺撒的操作臺應當墊以接地導電橡膠板。含金屬粉的操作嚴禁用水,環境濕度高時應當停止作業。嚴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干燥。
(七)儲存、運輸
煙花爆竹產品和原材料應當分別設置儲存倉庫。原材料應當根據性質分類儲存,氧化劑、可燃物不得共同存放,金屬粉、有毒物質應當密封盛裝。墻與堆垛之間、堆垛與堆垛間應當留有運輸通道和通風距離,且不小于0.45m,主要運輸通道寬度不小于2m.
危險品倉庫地面應當鋪設木地板,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era高的垛架,鋪以防潮材料。
煙火藥、半成品、成品堆垛高度符合以下規定(單位:m):
名稱 成品與半成品 煙火藥 成箱成品 貨架離地面
高度 ≤1.5 ≤1 ≤2.5 >o.3
運輸危險品不得使用三輪車、畜力車、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進入倉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有防火花裝置,速度不得超過10km/h.
危險品裝卸作業中,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和劇烈震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八)消防和安全保護、防護
煙花爆竹工廠必須設置消火栓系統、固定式滅火裝置、手抬機動泵等消防設施。
生產區消防用水量應不少于54m3;危險品總倉庫區消防用水量應不少于108m3,消防蓄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消防儲備水應當有平時不被動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補給恢復時間不應當超過48h.
易發生燃燒事故的廠房,宜設置自動噴水設施。在產品或者原料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者助長火勢蔓延的廠房內,不應設置用水滅火的設備,應采用干粉、干砂或者其他撲滅金屬火災的滅火器材。
危險品生產、儲存區,應當設置直通的通訊設施。
(九)應急救援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規定
(一)煙花爆竹的批發和零售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在城市市區,禁止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但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但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條件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具備的條件有: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
(三)煙花爆竹經營妥全許可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的規定
(一)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安全許可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向公安部門提交七方面的證明材料,包括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等。
受理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托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二)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要求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除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托運人將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規定
(一)一般要求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燃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這些地點包括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除上述地點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二)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許可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燃放作業方案,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等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公安部門有權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煙花爆竹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較多,涉及責任追究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違反《刑法》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有下列煙花爆竹犯罪行為之一的,根據其不同的危害結果和情節,分別處以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2.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
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
4.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5.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6.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煙花爆竹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之一的,根據其不同的危害結果和情節,由公安機關分別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
1.違反規定,在文化、體育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2.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3.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
(三)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1.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企業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2)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3)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世的:
(4)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6)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3.對違反規定銷售煙花爆竹活動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4.丟失主要煙花爆竹生產原料而不報告的行為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5.對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行為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2)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3)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4)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6)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7)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8)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6.對違規攜帶和郵寄煙花爆竹行為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7.違規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對沒收非法煙花爆竹產品的處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9.對監管部門有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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