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特殊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較廣。《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鑒于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崗位比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員,并且存在較大的危險性,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而發生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安全素質應有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必須對他們進行專門安全培訓并且取得相應資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從業人員。所以,《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三同時”,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8、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不同于其他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應有更高的安全技術要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按照“三同時”的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10、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直接影響到安全設施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為了保證和檢驗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有必要進行竣工驗收,把好安全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11、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生產經營作業中需有一定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往往存在一些危險因素,容易被人忽視。為了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作和設置以圖形、符號、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的行為,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當然,并非所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上都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必須規范統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2、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其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許多安全設備處于不安全狀態,埋下了很多事故隱患。因此,對安全設備的管理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到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各個環節,都要“達標”。為了保證安全設備“達標”和嚴格管理,《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13、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特種設備是各種設備中技術性最為復雜和用途最為特殊的,需要較高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技術。經常或者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是保證特種設備性能良好、運行正常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這里需要把握3點:一是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檢測檢驗制度;二是特種設備必須由專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實行定點廠家生產,可以保證質量,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非定點廠家不得生產特種設備;三是特種設備只能由取得專業資質的監測、檢驗。沒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一經發現,將依法取締。
14、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
實現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是提升安全生產科技含量,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和減少投入,使用陳舊、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危及人身安全,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了加強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加快技術更新和改造,《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5、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各種危險物品是引發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強危險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點監控,是落實預防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2.危險物品的審批監管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已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規定,如《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16、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及時、有效的監控,是《安全生產法》設定的法律義務。要使這項工作制度化,必須加強日常監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摸清底數。
二是要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評估、監控,發現安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應急預案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由于各種生產經營單位行業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存在位置等差別很大,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可能全部掌握。為了實施重點監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這種備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種審查監管制度: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備案。
二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
三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的,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7、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為保證生產設施、作業場所與周邊建筑物、設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間,確保緊急疏警人員時暢通無阻,《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8、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爆破、吊裝作業屬于危險作業,對其作業現場必須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法》對此提出兩方面要求,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二是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違反規程操作和無關人員擅人現場。現場人員要明確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責任,各司其職,密切協同,保證萬無一失。
19、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標準的,不準提供。二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0、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22、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除了將第17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外,第42條還規定,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一是應當立即組織搶救,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二是必須堅守崗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23、工傷保險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1)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
(2)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
(3)民事賠償是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
(4)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不可替代。
小結:本講主要內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方面的相關規定。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安全設施、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以及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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