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
(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1.三類企業
所謂三類企業是指《安全生產法》重點規范的三類危險性較大的高危生產企業,即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將法律所指的三類企業分為六種,礦山企業分為煤礦企業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兩種,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分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三種,加上建筑施工企業共為六種。《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三類六種生產(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建設活動。
2.三類企業均應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三類高危企業雖各有特點,但都具有危險性較大的共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不是高危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全部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這些企業必須具備的共同的安全生產條件,即從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概括出來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這些安全生產條件好似“通用件”,對三類高危生產企業普遍適用。
3.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需要細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十三項安全生產條件中能夠直接適用的是前十二項,第十三項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的規定,嚴格地說不是一項具體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一項準用性規定。它可以將分散于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法律規范聯結為一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夠體現特殊性。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第十三項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高危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不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規的直接規定,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具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中設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
1.公開申請事項和要求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時間、地點、機關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向社會公布,使申請人能夠知道、了解有關申辦事項及其具體要求,以便能夠及時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制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規章制度等具體規定應當公布。否則,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依據。
2.企業應當依法提出申請
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提,是企業必須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即不申請不發證。
(1)新設立生產企業的申請。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企業審批、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和頒發許可證的時間、順序等程序性規定不盡相同,暫時難以統一。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不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高危生產企業領取有關證照的時間和程序如何規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在企業建成投產前提出申請;如不提出申請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已經進行生產企業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規定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1年是這些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請擅自生產的,以無證非法生產論處。
(3)企業必須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企業具備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只能表明具備了從事生產的潛在安全資質,并不表示企業具備從事安全生產的當然資格,必須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
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事宜。
(4)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實施規章的規定,6種高危生產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都要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每種企業需要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不盡相同,應由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作出具體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必須能夠滿足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需要。
3.受理申請及審查
接到申請人關于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相關文件和資料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決定是否受理和審查。審查工作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審查,另一部分是實質性審查。
(1)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是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真實、合法,進行檢查核實的工作。這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其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都是書面的文件、資料。這些書面文件、資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請人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受理申請以后的第一道程序,就是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發現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全、不真實、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有權向申請人說明并要求補正,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補正。否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有權拒絕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2)實質性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通過形式審查以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和企業的實際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實地審查或者核實。譬如,需要對一些生產廠房、作業場所進行檢查、審驗;對一些安全設施、設備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試運行。這些審查工作不是在辦公室里能夠完成的,必須前往實地或者企業才能進行直接的審查或者核實。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方式主要有3種:一是委派本機關的工作人員直接進行審查或者核實;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進行審查或者核實;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機構對一些專業技術性很強的設施、設備和工藝進行專門的檢測、檢驗。
4.決定
經審查或者核實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作出兩種決定:企業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決定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關于審查發證的法定時限,《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完成審查和發證工作的時限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之內。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是否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關系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問題。如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未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將會構成行政違法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何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需要視不同情形加以確定:
(1)自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之日起,應當在45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節日、假日自動順延,不連續計算。
(2)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后,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認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的,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申請人重新提交補正的相關文件、資料之日起計算。
(3)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的實際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或者核實后,認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糾正的,申請人糾正后再次提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進行審查的,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
(4)在審查過程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認為需要聘請專家或者安全中介機構進行專門的檢測、檢驗的,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提交檢測、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
(5)審查發證工作中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法定時限,自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之日起計算。
5.期限與延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設年檢。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的延續問題上,行政法規規定了兩種情形:
(1)有效期滿的例行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所需提供的文件、資料或者有關情況,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
(2)有效期滿的免審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關于對安全生產狀況良好、沒有發生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予以免審延期的特殊規定,目的是要鼓勵企業自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不出生產安全事故。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符合該規定的企業雖然不需經過審查即可延續3年,但不是自動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的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免審延續3年。
6.補辦與變更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配套規章中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補辦與變更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企業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如遇損毀、丟失等情況,就需要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補辦。經過審核,應當重新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另外,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有關事項發生變化,也需要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7.檔案管理與公告
檔案管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檔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基本情況有據可查,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行為。為評價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完善許可證制度提供基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歸檔制度,保證及時、全面地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及監督管理等有關情況存檔人案;二是要加強對已歸檔材料的管理,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的情況向社會公告,是行政許可工作公開透明的需要,是進行社會監督的需要。《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條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公布的具體形式可以多樣但須規范,公布的時間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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