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決機關
(一)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其中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二)公安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通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多)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重點)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
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受傷人員救治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三、道路通行的規定(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一)機動車通行規定
1.同車道行駛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與對面來車有回車可能,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行經鐵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情形,不得超車。
2.交叉路口行駛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3.機動車載物行駛
機動車載物應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機動車載人行駛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規定載貨。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5.拖拉機行駛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二)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使;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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