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安全許可和安全管理
《民爆條例》規定,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取得生產許可。
(一)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條件
《民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2.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3.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4.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取得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工商登記的程序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民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的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三)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原國防科工委制定頒布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科工法[2004]1 080號)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的程序和管理。民爆器材生產企業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立健全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民爆器材行業組織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上崗證書;
5.特種作業人員應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事民爆器材生產作業的人員必須通過所在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業或企業自己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1 998)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經過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評價資質單位進行的安全評價,并達到規定標準;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具有原國防科工委頒發的民爆器材生產企業憑照、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和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使用涉及銷售、購買和運輸等環節,必須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許可
《民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2.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3.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厙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四、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爆破作業的安全許可
《民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2.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3.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5.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民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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