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合同價款調整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對所有涉及合同價款調整、變動的因素或其范圍進行了歸并,主要包括五大類:一是法規變化類(法律法規變化);二是工程變更類(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三是物價變化類(物價變化、暫估價);四是工程索賠類(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賠等);五是其他類(現場簽證等)。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法律法規變化;(2)工程變更;(3)項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6)計日工;(7)物價變化;(8)暫估價;(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11)誤期賠償;;(12)索賠;(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只要對承發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后的支付原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做了如下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規變化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商議有關合同價格和工期調整時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總監理工程師承擔商定與確定的組織和實施責任。
三、項目特征不符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規定: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導致工程量清單缺項的原因,一是設計變更,二是施工條件改變,三是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
(1)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
(3)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規范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五、工程量偏差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
(1)合同履行期間,當予以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下述兩條規定的,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2)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3)如果工程量出現超過15%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的調整方法:
1)當Q1>1.15Q0時
S=1.15Q0×P0+(Q1-1.15Q0)×P1 (5-3)
2)當Q1<0.85Q0時
S=Q1×P1 (5-4)
式中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新的綜合單價(P1)確定的方法,一是承發包雙方協商確定,二是與招標控制價相聯系,當工程量偏差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偏差項目綜合單價的調整可參考以下公式。
3)當P0<P2×(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
P1按照P2×(1-L)×(1-15%)調整 (5-5)
4)當P0>P2×(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
P1按照P2×(1+15%)調整 (5-6)
5)當P0>P2×(1-L)×(1-15%)或P0<P2×(1+15%)時,可不予調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2——發包人在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
L——計價規范中定義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六、計日工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承包人應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人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h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后的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計日工金額,列入進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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