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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復習提示1: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的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作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因此,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2)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變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約定不明確時,應當執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復習提示2:價格變化后合同的履行
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復習提示3:當事人合同變更后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復習提示4:抗辯權的分類
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異時履行抗辯權。異時履行抗辯權包括后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又稱為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1)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包括: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對方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2)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應滿足的條件: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順序,合同成立后發生了應當后履行一方出現諸如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
2)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喪失商業信譽的;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沒有確切證據就中止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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