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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成立后,其是否生效暫時不能確定,生效與否取決于合同成立后的后續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二)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
2、表見代理的條件
(1)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
(2)客觀上存在讓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備代理權的理由
(3)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3、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五、合同的轉讓
(一)債權轉讓與債務人向第三方履行債務 有本質區別
(二)債務承擔
(三)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六、合同履行的債權債務轉移(代為履行) 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3)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難度和履行費用,否則增加費用部分應由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給予補償;
(4)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仍由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第三人沒有此項權利,他只能將違約的事實和證據提交給合同的債權人。
2.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仍由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方承擔違約責任,即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七、合同的終止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銷;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八、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
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協議補充
②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③合同內容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的法律適用下列規定:
(2)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對價給付是指一方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履行的義務之間具有互為條件、互為牽連的關系并且在價格上基本相等。 大部分都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4)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合同成立后發生了應當后履行合同一方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
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不當履行
1、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務,且受讓人知情時。
知道1年內,不知5年內,撤銷權消失。
九、仲裁
1、仲裁的原則 自愿、公平合理、依法獨立進行、一裁終局
2、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的作用
1)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2)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
3)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
4)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3、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裁決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無協、無權、假證、錯程、隱瞞、受賄。
5、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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