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模擬練習題(3)
案例一
某大型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投資65480萬元。其建設過程中的部分主要活動按發生時間順序列舉如下:
1.按照有關審批權限規定,項目建議書于2001年2月10日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通過。
2.于2001年3月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3.按照有關審批權限規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于2002年3月15日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通過。
4.2002年4月5日,經項目法人研究決定直接委托設計單位。
5.2002年4月10日組織施工用水、電、通信、路等工程招標,經項目法人研究決定采用議標形式。
6.2002年8月6日組織導流洞施工招標,經項目法人研究決定采用邀請招標形式。
7.按照有關審批權限規定,2002年10月10日,初步設計經水利部審批通過。
8.項目主體工程大壩標、電站標、引水隧洞標、下游灌渠標于2002年12月20日通過公開招標簽訂施工合同,分別承包給承包人A、B、C、D。經項目法人研究決定,溢洪道閘門、啟閉設備等于2002年12月30日直接委托生產廠家加工;水輪機、發電機、變壓器等設備分別于2003年1月6日、9日、12日通過議標形式與國內廠家簽訂采購合同。
9.2003年2月18日,通過公開招標委托一家監理單位并簽訂合同。
10.A、B、C、D承包人分別于2003年2月10日、15日、18日、22日進場。
11.監理人于2003年2月25日進場開展監理工作。
12.為了改善水庫運行方式,既保證水庫安全又增加興利效益,對原有溢洪道進行了設計修改。設計修改方案于2003年3月20日經項目法人組織設計單位、監理等單位以及權威專家舉行專題會議論證通過,監理機構依據會議紀要于2003年3月21日簽發變更指示,由承包人實施。
13.下游灌渠標、引水隧洞標、大壩標、電站標分別于2004年3月20日、2004年3月30日、2004年4月1日、2004年4月20日通過完工并辦理移交,2004年5月1日通過試運行,工程投入生產。
14.該工程于2004年10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工程進入保修期。
15.工程于2005年10月29日保修期終止后,及時正式成立工程管理單位,解散項目法人。
問題
(1)上述工程建設中的部分主要活動哪些地方違反了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請簡要說明理由。
(2)除了(1)中所述程序外,上述哪些活動內容本身構成違法或違規行為?
答案要點
1.題中所述活動違反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的有:
(1)“2”所述成立項目法人的時間。按照1996年國家計委頒布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新建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2)“5”、“6”所述工作屬于項目施工準備階段的工作,安排在初步設計批準前,違反了水利工程建設程序。
(3)“9”所述委托監理單位應在“8”所述施工招標之前進行。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監理單位已確定”是施工招標的條件。
(4)“11”所述監理人進場時間晚于“施工承包人進場時間”不合適。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合同條件的規定,監理人應比承包人提前進場,協助發包人檢查承包人的進場條件;在發包人同意后簽發開工通知;承包人進場后,組織有關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條件的移交工作。
(5)“14”所述工程竣工驗收后,保修期開始不合適。根據合同條件規定:保修期從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之日起開始。
2.除了(1)中所述程序外,題中所述活動內容本身違法或違規的有:
(1)本工程為大型水利樞紐工程,“4”所述將設計任務直接委托設計單位,“8”所述溢洪道閘門、啟閉設備直接委托生產廠家加工,均違反了有關設計招標、設備采購招標的法律法規規定。這些采購活動均應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2)“5”所述施工用水、電、通信、路等工程招標,“8”所述水輪機、發電機、變壓器等設備招標,均采用了議標形式,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3)“6”所述導流洞施工招標,未按照規定審批程序與權限經批準,僅由項目法人研究決定采用邀請招標形式,違反了有關邀請招標的法律法規規定。
(4)“12”所述設計修改屬于重大設計修改,未經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即行實施設計修改違反了水利工程建設程序。
(5)“15”所述保修期終止后,及時正式成立工程管理單位,解散項目法人構成違規。根據《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案例二
業主將某建設工程項目委托某監理單位進行施工階段的監理。在委托監理合同中,對業主和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所作的部分規定如下:
1.在施工期間,任何工程設計變更均須經過監理方審查、認可,并發布變更指令方為有效,實施變更。
2.監理方應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對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施工監理。
3.監理方發現工程設計中的錯誤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的要求時,有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4.監理方僅對本工程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督控制,業主則實施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任務。
5.監理方在監理工作中僅維護業主的利益。
6.監理方有審核批準索賠權。
7.監理方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有審核簽認權;業主方有獨立于監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權。
8.在合同責任期內,監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職責履行約定的義務,或業主違背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均應向對方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9.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10.當業主認為監理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
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方承擔違約責任。
11.在施工期間,因監理單位的過失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監理單位應付給業主相當于質量事故經濟損失20%的罰款。
12.監理單位有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等指令的權力。
問題
上述各條中有無不妥之處?怎樣才是正確的?
答題要點
1.第1條不妥,應為: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在業主,任何設計變更須經監理方審查后,報業主審查、批準、同意后,再由監理方發布變更指令,實施變更。
2.第2條正確。
3.第3條不妥,應為:監理方發現工程設計錯誤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及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時,應當報告業主,由業主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4.第4條不妥,應為:監理方有實施工程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三方面的監督控制權。
5.第5條不妥,應為:在監理工作中,監理方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6.第6條不妥,應為:監理方有審核索賠權,除非
有專門約定外,索賠的批準、確認應通過業主。
7.第7條不妥,應為;在工程承包合同議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監理方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有審核簽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進度款。
8.第8條正確。
9.第9條正確。
10.第10條正確。
11.第11條不妥,應為: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12.第12條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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