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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設備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設備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設備工程監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建設項目中對重要設備形成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環節工作進行控制、見證、檢驗和審核的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于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設備監理行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成立“注冊設備監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國家質檢總局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考生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ㄒ唬┤〉霉こ碳夹g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ǘ┤〉霉こ碳夹g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ㄈ┤〉霉こ碳夹g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ㄋ模┤〉霉こ碳夹g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設備監理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登記機構。
第十三條 人事總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需要辦理注冊登記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報所在地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ǘ┳窦o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ㄈ┥眢w健康,能堅持在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經審核合格準予注冊后,由注冊登記機構核發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證》,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章。
第十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所在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限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八條 經注冊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登記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苄淌绿幜P的。
。ㄈ┮蜻^錯造成設備工程重大經濟損失的。
。ㄋ模﹪乐剡`反職業道德。
。ㄎ澹┟撾x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連續滿2年的。
。┩瑫r在2個以上設備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活動的。
第十九條 注冊登記機構對注冊設備監理師所受處分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備注欄內。
第二十條 各省級注冊登記機構應定期將注冊登記及管理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應定期公布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責
第二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規定的專業范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執行相應專業設備工程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二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范圍:對重要工程設備的設計、加工、制造、儲運、材料采購、組裝、測試等重要形成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審核,對項目進度、投資款項撥付情況進行監督和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重要設備形成各階段管理。
(二)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采購、制造、儲運、組裝、測試、檢驗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方案、法規與標準、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組裝與測試規程等技術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
。ㄋ模⿲υO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等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和審核。
(五)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并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項目執行中,在違反承包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合同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ǘ槲蟹教峁┖贤s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四)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第二十五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保持較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資格,是設立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擔任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技術負責人或代表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獨立執行監理業務人員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設備工程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受聘擔任工程技術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其注冊設備監理師專業分類和數量配備,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并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后施行。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領導下進行,成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并由兩部門共同成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对O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和《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于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忌鷳{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蚋呖级c學校。
第十條 注冊設備監理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有計劃、有組織的開展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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