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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P62、1Z302010要約與承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必經的程序。
(1)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3)“要約到達守約人時生效”
4)•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75.(2)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承諾必須是要約的相對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達要約人;承諾必須是承諾人做出完全同意要約的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中的某些條款提出修改、補充、部分同意,附有條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條件,以及遲到送達的承諾,都不被視為有效的承諾,而被稱為新要約。
4)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主觀上欲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諾的撤回而損害要約人的利益,因此,承諾的撤回是有條件的,即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意外,該承諾有效。
76.1Z302012 合同的一般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2)履行地點。
(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償付賠償金、意外事故。
(8)爭議解決的方式。
77.P66、(2)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錯行為;
3)締約人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
4)締約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79.1Z302021(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80.1Z302022 無效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相關鏈接: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資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