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考試吧論壇 Exam8視線 考試商城 網絡課程 模擬考試 考友錄 實用文檔 求職招聘 論文下載 | ||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訓 | 在職研 | 自學考試 | 成人高考 | 法律碩士 | MBA考試 MPA考試 | 中科院 |
|
![]() |
四六級 | 職稱英語 | 商務英語 | 公共英語 | 托福 | 雅思 | 專四專八 | 口譯筆譯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語 | 成人英語三級 | 申碩英語 | 攻碩英語 | 職稱日語 | 日語學習 | 法語 | 德語 | 韓語 |
|
![]() |
計算機等級考試 | 軟件水平考試 | 職稱計算機 | 微軟認證 | 思科認證 | Oracle認證 | Linux認證 華為認證 | Java認證 |
|
![]() |
公務員 | 報關員 | 銀行從業資格 | 證券從業資格 | 期貨從業資格 | 司法考試 | 法律顧問 | 導游資格 報檢員 | 教師資格 | 社會工作者 | 外銷員 | 國際商務師 | 跟單員 | 單證員 | 物流師 | 價格鑒證師 人力資源 | 管理咨詢師考試 | 秘書資格 | 心理咨詢師考試 | 出版專業資格 | 廣告師職業水平 駕駛員 | 網絡編輯 |
|
![]() |
衛生資格 | 執業醫師 | 執業藥師 | 執業護士 | |
![]() |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證) | 經濟師 | 會計職稱 | 注冊會計師 | 審計師 | 注冊稅務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 | 高級會計師 | ACCA | 統計師 | 精算師 | 理財規劃師 | 國際內審師 |
|
![]() |
一級建造師 | 二級建造師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員 | 咨詢工程師 | 監理工程師 | 安全工程師 質量工程師 | 物業管理師 | 招標師 | 結構工程師 | 建筑師 | 房地產估價師 | 土地估價師 | 巖土師 設備監理師 | 房地產經紀人 | 投資項目管理師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環境影響評價師 | 環保工程師 城市規劃師 | 公路監理師 | 公路造價師 | 安全評價師 | 電氣工程師 | 注冊測繪師 | 注冊計量師 |
|
![]() |
繽紛校園 | 實用文檔 | 英語學習 | 作文大全 | 求職招聘 | 論文下載 | 訪談 | 游戲 |
lZ301034
lZ30l034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比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1.合同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生不當得利時.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意思決定的債。最常見到的債就是合同之債,另外單方允諾之債也屬于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債、侵權行為之債都屬于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lZ301035
l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