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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
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重點解析]
“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是兩個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來對這兩個概念作一總結:
1.承諾超期: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發出,此時承諾原則上按無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認可的則有效。
2.承諾延誤: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諾期限后到達。此時承諾原則上按有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則無效。
1Z3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合同的一般條款
[重點解析]
上面的條款能夠掌握主要框架就可以了。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條款
三、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
由于語言文字解釋的多樣性等原因,經常會發生對格式條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況。對此,《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重點解析]
1.理解格式條款的含義,即重復使用的合同條款。
2.由于格式條款的特殊性,出于維護弱勢當事人權利的考慮,法律規定了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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