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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竣工日期的爭議問題
竣工日期可以分為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適當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時的日期。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發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線,如果承包人超過了這個日期竣工就將為此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竣工日期則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的開始之日,如果該日期先于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據約定(如有)獲得獎勵。
正是由于確定實際竣工日期涉及到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對于工程竣工日期的爭議就時有發生。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容易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并最終導致關于竣工日期的爭議的產生。這些情形主要表現在:
1.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于丁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產生爭議而導致對竣工日期的爭議。
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涉及到多方面因素,當事人雙方很容易就其影響因素產生爭議。而一旦產生爭議,就需要權威部門來鑒定。鑒定結果如果不合格就不涉及到竣工日期的爭議了,而如果鑒定結果是合格的,就涉及到以哪天作為竣丁日期的問題了。承包商認為應該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作為竣工日期,而建設單位則認為應該以鑒定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對此,《解釋》第15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從這個規定我們看到,應該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由于發包人拖延驗收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但是,有的時候由于主觀的或者客觀的原因,發包人沒能按照約定的時間組織竣工驗收。最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就實際竣工之日產生了爭議,對此,《解釋》第14條規定: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由于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產生的對于實際竣工驗收日期的爭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有的時候,建設單位為了能夠提前使用工程而取消了竣工驗收這道法律規定的程序。而這樣的后果之一就是容易對實際竣工日期產生爭議,因為沒有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試驗可供參考。對于這種情形,《解釋》第14條同時作出了下面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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