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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教材解讀】
一、基本規定
(1)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凈寬度不應超過1m。
(2)不得在下列墻體或部位設置腳手眼。
1)120mm厚墻、料石清水墻和獨立柱。
2)過梁上與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圍及過梁凈跨度1/2的高度范圍內。
3)寬度小于1m的窗間墻。
4)砌體門窗洞口兩側200mm(石砌體為300mm)和轉角處450mm(石砌體為600mm)范圍內。
5)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500mm范圍內。
6)設計不允許設置腳手眼的部位。
(3)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應在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打鑿墻體和在墻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置過梁。
(4)擱置預制梁、板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坐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采用1:2.5的水泥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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