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1.誠信行為信息定義
誠信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2.誠信行為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標準;負責指導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國聯網的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管 理信息平臺;負責對外發布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誠信行為記錄信息;負責指導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工作。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本地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審核、匯總和發布所屬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記錄,并將符合《全國建筑市場各方 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送內容應包括:各方主體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場經營和生產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表現、 相關處罰決定等。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誠信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本地區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記錄,同時將不良行為 記錄信息及時報送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工商注冊不在本地區的企業的誠信行為記錄,由其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審核、記錄、 匯總和公布,逐級上報,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政處罰情 況,及時公布各方主體的不良行為信息,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有效約束機制。
3.誠信行為記錄的發布
誠信行為記錄實行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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