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關于規范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黑龍江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以直接認定工程師!詳情如下: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新時代人才工作部署,進一步推動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有序鏈接,減少對專業技術人員的重復交叉評價,我們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規范了部分職業領域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目錄(2023年版)》(附件)所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層級的職稱,用人單位可按管理權限及相關規定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無需換發職稱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可據此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二、各地各部門及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所列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及相關政策規定,按管理權限對照相應職稱評價條件中關于學歷、資歷、業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等規定開展認定,確保政策有序銜接、協調一致。其中,取得職業資格后未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不予計算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三、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的具體落實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業資格行業主管職責,及時跟進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及相關政策調整,做好政策解讀及證書甄別指導,用人單位和各級職稱評委會組建部門應做好證書及相關佐證材料的甄別和認定工作。
四、今后,國家出臺新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不再單獨發文),我廳將動態更新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目錄,為廣大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
附件
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目錄(2023年版)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目錄(2023年版)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資格 類別 |
對應職稱 系列 |
對應職稱層級 |
文 件 依 據 | |
1 |
教師資格 |
準入類 |
高校教師 |
符合《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助教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②《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 ③《〈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號) ④《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00號) ⑤《關于深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9號) ⑥《關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90號) ⑦《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 | |
中等職業 學校教師 |
符合《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助理講師 | |||||
技工院校 教師 |
符合《技工院校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助理講師或二級實習指導教師 ②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 |||||
中小學 教師 |
符合《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二級教師 ②三級教師 | |||||
2 |
法律職業資格 |
準入類 |
律師系列 |
取得律師執業證:四級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 ⑩《關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9號) | |
公共法律 服務系列 |
取得公證員執業證:四級公證員 | |||||
3 |
注冊會計師 |
準入類 |
審計系列 |
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審計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②《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 ③《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18號) | |
4 |
注冊城鄉 規劃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6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5 |
注冊測繪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測繪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4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6 |
核安全設備 無損檢驗 人員資格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Ⅲ級:工程師 ②Ⅱ級:助理工程師 ③Ⅰ級:技術員 |
①《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訂) ②《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6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7 |
核設施操縱 人員資格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高級操縱員:助理工程師 ②操縱員:技術員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②《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8 |
注冊核安全 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06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9 |
注冊建筑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建筑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③《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④《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0 |
監理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③《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28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修訂) ④《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⑥《關于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規〔2020〕3號) ⑦《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2號) | |
11 |
房地產 估價師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
12 |
造價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①一級造價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造價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2020年第50號修訂) ③《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 ④《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⑤《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18號) | |
審計系列 |
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一級造價工程師:審計師 ②二級造價工程師:助理審計師 | |||||
13 |
建造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②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 ③《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6號) ④《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1997〕222號) ④《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 號) ⑤《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 號) ⑥《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 號) ⑦《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 號 ⑧《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6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5 |
注冊驗船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A級:工程師 ②B級: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③C級:助理工程師 ④D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③《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④《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6 |
船員資格 (含船員、漁業船員) |
準入類 |
船舶系列 |
符合《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與船員適任證書對應表》: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2號) ⑥《關于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54號) | |
17 |
獸醫資格 |
準入類 |
農業系列 |
符合《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執業獸醫師:助理獸醫師 ②執業助理獸醫師:農業技術員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②《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6號) ③《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8號) | |
18 |
演出經紀 人員資格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助理經濟師 |
①《國務院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 ②《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29號) | |
19 |
導游資格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②《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
20 |
醫生資格 |
醫師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執業醫師:醫師 ②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②《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③《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鄉村 醫生 |
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醫士 | |||||
21 |
護士執業資格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護師(士) |
①《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②《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③《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
22 |
注冊安全 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①中級:工程師 ②初級: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 ③《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 ④《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23 |
注冊消防 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24 |
注冊計量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①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的通知》(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25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準入類 |
播音系列 |
符合《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二級播音員主持人 |
①《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②《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6號) ③《關于深化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9號) | |
26 |
新聞記者 職業資格 |
準入類 |
新聞系列 |
符合《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助理記者或助理編輯 |
①《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②《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 2009 年第 44 號) ③《關于深化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0號) | |
27 |
執業藥師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③《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8號) ④《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藥監人〔2019〕12號) ⑤《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
28 |
專利代理師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助理經濟師 |
①《專利代理條例》 ②《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2019 年第 7 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29 |
拍賣師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
30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關于印發〈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4號) ②《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經濟師 |
31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中級:工程師 ②初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②《關于印發〈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0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32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高級:高級工程師 ②中級:工程師 ③初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①《關于印發〈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3〕39號) ②《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33 |
會計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會計系列 |
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①中級:會計師 ②初級:助理會計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②《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③《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 | |
34 |
資產評估師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②《關于修訂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7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
35 |
經濟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36 |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原土地登記代理)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經濟師 |
①《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④《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79號) | |
37 |
環境影響 評價工程師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38 |
房地產經紀 專業人員 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②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②《關于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47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⑤《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39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②機動車檢測維修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②《關于印發〈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51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40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②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
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②《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59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41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②《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水利部令 2008 年第36號,根據水利部令 2017 年第49號、2019年第50號修訂)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42 |
衛生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中級:主治(主管)醫師、主管藥(護、技)師 ②初級: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士 |
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 ②《關于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1〕164號) ③《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
43 |
審計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審計系列 |
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審計師 ②初級:助理審計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③《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 ④《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18號) | |
44 |
稅務師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②《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90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④《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4號) | |
審計系列 |
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審計師 ②初級:助理審計師 | |||||
45 |
設備監理師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工程師 |
①《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②《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③《關于印發〈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市監質發〔2023〕13號) |
46 |
統計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統計系列 |
符合《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中級:統計師 ②初級:助理統計師 |
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②《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 | |
47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出版系列 |
符合《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中級:編輯 ②初級:助理編輯 |
①《出版管理條例》 ②《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③《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7號) ④《關于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10號) | |
48 |
銀行業專業 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關于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101號) ②《關于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55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
49 |
精算師 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 準精算師:中級經濟師 |
①《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②《關于印發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和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金規〔2023〕3號) | |
50 |
翻譯專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翻譯系列 |
符合《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語種):二級翻譯 ②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語種):三級翻譯 |
①《關于印發〈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3〕21號) ②《關于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0號) |
在線直播 名師課程 |
主講 老師 |
導學 規劃班 直播 1小時/科
課程目標:了解考試情況及備考學習邏輯。 課程優勢:入門必修課,認識考試情況及備考學習邏輯。 |
基礎 精講班 直播 20-24小時/科
課程目標:了解考試情況及備考學習邏輯。 課程優勢:入門必修課,認識考試情況及備考學習邏輯。 |
強化 精講班 直播 30-36小時/科
課程目標:強化突破特訓,吃透必考點。 課程優勢:從新教材和考綱出發,提升對必考知識的理解和運用程度。 |
沖刺備 考指導 0.5小時/科
課程目標:掌握沖刺期復習方法,調整高效備考方式。 課程優勢:結合考試特點及應試要求,指導沖刺階段備考方法 |
考點 鎖分班 直播 12-18小時/科
課程目標:緊抓命題特點及趨勢,掌握考試命題規律。 課程優勢:講練結合,對高頻知識點匹配合適題目,同步梳理出題要點。 |
高頻 刷題班 直播 9小時/科
課程目標:總結解題方法技巧,提高做題準確率。 課程優勢:精選高頻題目,名師帶領刷題,講授解題技巧及口訣。 |
案例專項 突破班 直播 實務科目9小時/科
課程目標:強化案例答題技巧,掌握案例分析答題模板。 課程優勢:深度剖析近年案例真題,挖掘出題規律,總結案例答題技巧及模板。 |
密押 點題班 直播 9小時/科
課程目標:基礎階段檢驗,查缺補漏,夯實基礎。 課程優勢:核心考點強化突破,穩抓得分點。 |
通關 必背班 直播 3小時/科
課程目標:熟悉掌握考試必背內容,拿下必得分。 課程優勢:總結提煉多年必考核心內容,實用性極強。 |
應試 技巧班 直播 0.5小時/科
課程目標:考前臨門一腳,掌握應試技巧。 課程優勢:巧做難題,名師直播親授實戰解題方法,指導應試技巧。 |
密訓 提分班 直播 1.5小時/科
課程目標:考前再強化,確保不丟分。 課程優勢:考根據歷年命題規律,考前再次梳理重要知識點,臨考提分。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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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安排 | 1小時/科 | 20-24 小時/科 |
30-36 小時/科 |
0.5小時/科 | 12-18 小時/科 |
9小時/科 | 9小時/科 | 9小時/科 | 3小時/科 | 0.5小時/科 | 1.5小時/科 | ||
項目管理 | 二師兄 牛魔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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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經濟 | 牛魔王 | / | 報名 | ||||||||||
法規相關知識 | 房博 | / | 報名 | ||||||||||
建筑實務 | 大鵬 | / | 報名 | ||||||||||
市政實務 | 白象 菲菲 |
/ | 報名 | ||||||||||
機電實務 | 黃獅 | / | 報名 | ||||||||||
公路實務 | 白象 | / | 報名 |
在線課程 |
2025年
無憂取證班 46%學員選擇 |
2025年
AI私塾班 39%學員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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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學員 | ①零基礎/多次考試未通過,備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統化、全流程學習 ③需要名師領學,專業指導,穩步提升 ④希望順利通過考試,高效取證 |
①零基礎/多次考試未通過 ②需要全面系統學習 ③自學能力不足/喜歡陪伴式學習 (需要全程督學/希望名師領學的學員) ④希望一次順利通過全部科目 |
在線課程 |
2025年
無憂取證班 46%學員選擇 |
2025年
AI私塾班 39%學員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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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學員 | ①零基礎/多次考試未通過,備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統化、全流程學習 ③需要名師領學,專業指導,穩步提升 ④希望順利通過考試,高效取證 |
①零基礎/多次考試未通過 ②需要全面系統學習 ③自學能力不足/喜歡陪伴式學習 (需要全程督學/希望名師領學的學員) ④希望一次順利通過全部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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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私 塾 基 因 提 分 模 式 |
導學 入門 |
導學規劃班 直播 1小時/科 課程目標:了解考試情況及備考學習邏輯。 課程優勢:入門必修課,認識考試情況及備考學習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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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 基礎 |
基礎精講班 直播 20-24小時/科 課程目標:全面掌握知識點,打牢基礎 課程優勢:全方位無死角精講教材知識點,梳理知識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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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精講班 直播 30-36小時/科 學習目標:強化突破特訓,吃透必考點 優勢:從新教材和考綱出發,提升對必考知識的理解和運用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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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智能課后作業 課后練習 課程目標:學練結合,知識點內化吸收 課程優勢:私教精講班配套,知識點智能推薦課后練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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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 突破 |
沖刺備考指導 直播 0.5小時/科 課程目標:掌握沖刺期復習方法,調整高效備考方式 課程優勢:結合考試特點及應試要求,指導沖刺階段備考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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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鎖分班
直播 12-18小時/科 課程目標:緊抓命題特點及趨勢,掌握考試命題規律 課程優勢:講練結合,對高頻知識點匹配合適題目,同步梳理出題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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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刷題班
直播 9小時/科 課程目標:總結解題方法技巧,提高做題準確率 課程優勢:精選高頻題目,名師帶領刷題,講授解題技巧及口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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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專項突破班
直播 實務科目9小時/科
課程目標:強化案例答題技巧,掌握案例分析答題模板。 課程優勢:深度剖析近年案例真題,挖掘出題規律,總結案例答題技巧及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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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 沖刺 |
密押點題班1
直播 3小時/科
課程目標:基礎階段檢驗,查缺補漏,夯實基礎 課程優勢:核心考點強化突破,穩抓得分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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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押點題班2
直播 3小時/科
課程目標:強化階段檢驗,查漏補缺,強化提升 課程優勢:核心考點強化突破,穩抓得分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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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卷點題班3 直播 3小時/科 課程目標:模擬實戰,掌握實戰技巧,考場不慌亂 課程優勢:核心考點強化突破,穩抓得分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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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必背班
直播 3小時/科
課程目標:熟悉掌握考試必背內容,拿下必得分 課程優勢:總結提煉多年必考核心內容,實用性極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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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 搶分 |
應試技巧班
直播 0.5小時/科
課程目標:考前臨門一腳,掌握應試技巧 課程優勢:巧做難題,名師直播親授實戰解題方法,指導應試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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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訓提分班
直播 1.5小時/科
課程目標:考前再強化,確保不丟分 課程優勢:考根據歷年命題規律,考前再次梳理重要知識點,臨考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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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 美 題 智 能 練 習 |
★★★ 三星題庫 |
每日一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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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錯題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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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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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星題庫 |
真題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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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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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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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題庫 |
高頻常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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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易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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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視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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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密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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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保障 |
2年有效期!有效期結束,考試不過科目退費!協議>> | 全科2年有效期,單科1年有效期!考試不過科目,免費重學1年! 協議>> | ||
套餐價格 | 全科:¥10880 實務單科:¥4880 公共單科:¥4680 |
全科:¥8880 實務單科:¥3280 公共單科:¥3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