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核心內容:
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建市 [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核心內容分析:
1、建設部新規不是取消建造師制度,而只是簡化資質換證的手續。從關乎國計民生角度考慮,建造師制度只會加強,不會消弱。但國家是對掛靠一直是不允許的,雖然短時間內不能杜絕,但今年肯定會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掛靠現象。
2、不管以后證書多少錢,有證總比沒證的強,特別是從事本行業的人員來說,證書是自己的一項從業資格,從某一方面證明了自己的能力,持證上崗勢在必行,人證合一是必然趨勢。
3、隨著監管制度越來越完善,建設系統“四庫一平臺”的實施,一個掛靠師同時掛多個項目的現象也要得到遏制,對建造師的需求還是很大的,但需要的是人證合一的建造師。
4、通知最后說“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動態核查就是年審,建設部這次換證因為簡政放權原因,沒有審核人員、機械。在年審中,要求各省建設主管部門嚴格審核人員、機械也很有可能!
官方原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簡政放權,促進建筑業發展,現就建筑業企業資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于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
二、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將《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修改為:可承擔各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
四、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 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五、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六、勞務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和模板作業分包除外)企業資質暫不換證。
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0月9日
延伸閱讀
住建部新政:建造師掛靠問題 ※ 社保全國聯網對掛靠影響 ※ 注冊建造師改革8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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