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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8條。
(一)調查任務
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二)管轄分工
根據具體情形分為地域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和特殊管轄。火災事故調查一般由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分工進行。
(三)調查程序
具有規定情形的火災事故,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除依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災事故,適用一般調查程序,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四)復核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五)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或者移送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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