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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第109號)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長辦公會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督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37條。
(一)部門管理職責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監、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并結合本部門職業管理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執業或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二)消防安全培訓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建設工地宣傳和明火作業管理等,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類學校、居(村)委員會、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旅游景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
(三)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四)獎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依法對不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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