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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裝置選用原則
1、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庫房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采暖。
2、散發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廠房對采暖的要求如下。
1)為防止纖維或粉塵積集在管道和散熱器上受熱自燃,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但輸煤廊的采暖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2)散發物(包括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且不應在這些房間穿過采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隔熱。
3)不應使用肋形散熱器,以防積聚粉塵。
3、在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CS2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塵(如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或產生爆炸性氣體(如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遇水反應釋放出的可燃氣體)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以防止此類場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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