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
在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的情況下,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構)筑物應設消防水池。不同建(構)筑物設置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應根據國家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經計算確定。
1.設置要求
1)當市政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建(構)筑物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建(構)筑物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進水管應根據其有效容積和補水時間確定,補水時間不宜大于48h,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容積大于2000m3時,不應大于96h,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4)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于500m3時,宜設兩格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當大于1000m3時,應設置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應設置獨立的出水管,并應設置滿足最低有效水位的連通管,且其管徑應能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要求。
5)對于消防水池,當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用時,應有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6)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水位報警水位。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
8)儲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墻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當采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小為40m。
2.容積計算
水池的容積分為有效容積(儲水容積)和無效容積(附加容積),其總容積為有效容積與無效容積之和。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
Va=(Qp-Qb)t
式中: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m3);
Qp——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m3/h);
Qb——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可連續補充的流量(m3/h);
t——火災延續時間(h)。
當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時,消防水池的容積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計算確定。
(2)消防水池的補水。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3,當僅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3。
(3)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滿足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當高層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室內消防用水量確有困難,但火災時補水可靠,其總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室內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層民用建筑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池總有效容積大于200m3時,宜設置蓄水有效容積相等且可獨立使用的兩格;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設置獨立的兩座。每格(或座)應有一條獨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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