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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庫的安全疏散
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的規定,汽車庫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以下要求:
1)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
2)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1個。
3)汽車庫、修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車庫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② 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③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1.10m。
4)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故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60m。
5)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可設置1個:
①Ⅳ類汽車庫;
②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的Ⅲ類地上汽車庫;
③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于等于100輛且建筑面積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
④Ⅱ、Ⅲ、Ⅳ類修車庫。
6)汽車疏散坡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m,雙車道不宜小于5.5m。
7)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相鄰兩個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毗鄰設置的兩個汽車坡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
第七節 避難層
避難層是發生火災時,人員逃避火災威脅的安全場所,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其設置樓層、高度和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民用建筑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超50米。
2)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計算.
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排煙管道應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墻與避難區分隔;
管道井、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并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7)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8)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5h,照度不應低于3lx。
9)避難層頂棚、墻面、地面均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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