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綜合能力》輔導講義匯總
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檢查及設置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防火分隔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2、安全出口與疏散樓梯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
汽車庫、修車庫設置
1.為車庫服務的附屬建筑
1)建筑規模。甲類物品庫房貯存量不大于1.0t;乙炔發生器間總安裝容量不大于5.0m3/h,乙炔氣瓶庫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非噴漆間不大于一個車位、封閉噴漆間不大于兩個車位;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場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200㎡。
2)與車庫的分隔。與汽車庫、修車庫之間采用防火墻隔開,并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車庫內的附屬設施
1)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得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
2)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得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3.與汽車庫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如汽車庫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等建筑內時,需檢查其是否只設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車庫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與其他部位應分別獨立設置。
4.與修車庫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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