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章節考點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關于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
《消防法》在總則中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確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
二、關于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法》中關于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主要有:
1)在總則中規定,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2)規定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③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⑤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⑥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3)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T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
①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③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④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4)規定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5)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規定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7)規定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同時,《消防法》還規定,任何單位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三、關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清防法》中關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
1)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3)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火災撲滅后,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5)任何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四、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范圍。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2)《消防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明確了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建設單位在工程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3)《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建設工程未經依法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關于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法》完善了關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營業前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
1)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2)明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的時限和工作要求,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3)對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直接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和罰款等行政處罰。
六、關于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將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納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規定的治安行政許可審查內容。同時,明確了消防安全要求,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七、關于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消防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
1)明確了對消防產品的基本要求,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明確了消防產品強制認證制度,規定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產、銷售和使用。
3)明確了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主體,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處罰。
《消防法》還規定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的協作制度。
八、關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
《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本條既是確立消防技術服務市場地位、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和執業人員資格及其消防技術服務行為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我國消防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項創新成果。
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消防法》強化了法律責任追究,共設有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6類行政處罰。
消防萬題庫下載丨微信搜"萬題庫消防工程師考試"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