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章節考點匯總
部門規章
據不完全統計,公安部和其他部門制定了近20部與消防工作相關的部門規章。本節主要介紹與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工作相關的9部部門規章。
一、《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該規章共23條。
(一)概念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早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等室內場所。
(二)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三)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39號令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包括設置場所、防火分區設置、內部裝修設計、安全疏散、應急照明設置、電氣線路敷設以及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技要求等內容。同時,39號令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設定了禁止性條款,規定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等。
(四)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指定專人在營業期間、營業結束后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工作。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經2001年IO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10章48條。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兩項責任制落實
單位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級、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立起單位內部自上而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1)執行消防法規,保證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嚴格管理;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具備的消防安全條件;強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明確單位動火作業要求;明確單位禁止性行為和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六)加強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防設施、器材應當依法進行維修保養檢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按照規定進行及時、堅決的整改。
(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以上四類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其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按照預案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至少每年組織~次演練。
(八)建立消防檔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消防檔案,并統一保管、備查。其他單位也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三、《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以下簡稱119號令)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49條。
(一)適用范圍
119號令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二)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樣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119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范圍,規定具有規定情形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
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四)專家評審制度
對具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等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對2/3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五)執法聯動機制
對建設、施工、設計、工程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五、《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一)適用范圍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二)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包括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等5種形式。
(三)分級監管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并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
(2)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四)火災隱患判定
具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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