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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號,以下簡稱號令)經2013年月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3年月日發布,并自年月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59條。
(一)資質許可制度
根據《消防法》,明確國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規定鼓勵依托消防協會成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同時規定消防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進行行業壟斷。
(二)分級和條件
一是根據消防技術服務的實踐和市場需要,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二是針對不同類別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服務需求,統一從業門檻,從法人資格、辦公場所、注冊資本、儀器設備、從業人員、執業業績等方面對其資質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特別是在資質條件中規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為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設置重要保障條件。
(三)資質許可程序
一是明確許可主體。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準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復核。二是規定許可程序。規定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具體規定了申請材料內容、申請受理、審查時限等要求。三是引入專家評審機制。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審批期間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對申請人的場所、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四是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持續符合資質條件,保證服務質量,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并規定了不予辦理續期手續的條件。
(四)規范服務活動
一是規定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和要求。分別規定了各級各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明確其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二是設立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設技術負責人,對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把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具體業務時,應明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較高等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三是規定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制作包含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修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其維護保養檢測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滅火器上予以公示。四是規定備案消防技術服務信息。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及書面結論文件予以備案。五是明確禁止行為。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作出6項具體的禁止行為規定。
(五)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監督檢查主體和監督抽查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開展監督抽查。二是明確舉報核查制度。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執業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三是規定信息公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的有關信息,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四是完善法律責任規定。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和部門規章的權限具體設定了相關行政處罰并規定了法定救濟途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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