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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維修程序技術要求
(1)拆卸滅火器。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后,方可拆卸器頭或者閥門。
⑵滅火劑回收處理(干粉滅火劑)。
①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出的剩余滅火劑不得用于再充裝。且ABC 干粉和BC干粉滅火劑分別回收儲存。
②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出的滅火劑按照滅火器銘牌標志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分別進行回收。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和斥水性符合相關滅火劑產品技術標準,且無外來雜質的,可用于再充裝;不符合要求的滅火劑按照前款的要求回收儲存。
③不可用于再充裝的干粉滅火劑,回收儲存后送有能力處理的生產企業作為輔料處理后再利用,或者送至有關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
④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用于回收再利用時,經對其純度和含水率進行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產品技術標準的,可用于再充裝。
⑤經檢驗合格、用于再充裝的滅火劑,維修人員要做好檢驗記錄并存檔。
⑶水壓試驗。
滅火器再充裝前,維修機構必須逐具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的零部件進行水壓試驗;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還要逐具進行殘余變形率測定。
①試驗壓力。按照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②試驗要求。水壓試驗時,不得有泄漏、部件脫落、破裂、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氣瓶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于3% 。
⑷更換零部件。
①對具有缺陷需要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更換,但不得更換滅火器筒體或者氣瓶。
②滅火器的密封片、密封圈、密封墊等密封零件,水基型滅火劑,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膜片等零部件,每次維修均須更換。
( 5 )再充裝。
按照生產企業規定的操作要求,實施滅火劑、驅動氣體再充裝。滅火器再充裝時,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再充裝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①再充裝前,對經水壓試驗合格、未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干燥處理(不得使用有機溶劑洗滌零部件)。
②再充裝的滅火劑要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一致。采用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再充裝時,滅火劑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再充裝。
③滅火劑的充裝采用專用灌裝設備。逐具進行復稱確認,并做好記錄。
④ ABC干粉、BC干粉灌裝設備分別獨立使用,充裝場地完全獨立分隔,以確保不同種類干粉不相互混合、不交叉污染。
⑤儲壓式滅火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符合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驅動氣體充壓不得采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除水基型滅火器外,驅動氣體的露點不得高于-55℃。
⑥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儲氣瓶按照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再充裝,或者采用由原生產企業提供的己充裝的儲氣瓶進行更換。
⑦再充裝后的儲壓式滅火器、儲氣瓶要逐具進行氣密性試 ,氣密性試驗過程中不得有氣泡泄漏現象,并做好試驗記錄。
( 6 )維修記錄。
①維修機構需要對維修過的滅火器逐具編號,按照編號記錄維修信息以確保維修后滅火器的可追溯性。
②滅火器維修/報廢記錄與維修前的滅火器信息記錄合并建檔,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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