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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報修條件維修年限
(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壓力指示器指向紅區等問題,建筑使用管理單位及時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送修。
(2)使用達到下列規定年限的滅火器,使用管理單位要分批次向滅火器維修企業送修。
①手提式、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②手提式、推車式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3)送修時,一次送修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需選擇相同類型、相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且其滅火級別不得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4)維修標識
每具滅火器維修后,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維修機構在滅火器筒體上粘貼維修合格證。維修合格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不得覆蓋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銘牌標志。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清除時,標識能夠自行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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