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式、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場所:濕式系統: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干濕系統:環境溫度低于4℃或高于70℃。
2、總建筑面積小于5000m2的商場、總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場等為中危險I級;總建筑面積5000m2及以上的商場、總建筑面積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場中危險Ⅱ級。
3、在裝有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
4、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預作用系統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充氣管道上的壓力開關作用時)作用面積、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
5、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6、當民用建筑高大空間場所的最大凈空高度為12m
7、防護冷卻系統設計要求
(1)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8m;
(2)當設置高度為4-8m時,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3)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5L/(s·m);
(4)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5)噴頭間距應為18-2.4m,噴頭與防火分隔設施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0.3m。
8、閉式系統的灑水噴頭,其公稱動作溫度宜高于環境最高溫度30℃。
9、噴頭與濺水盤距離:直立型 、下垂型
(1)除吊頂型灑水噴頭及吊頂下設置的灑水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和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為75mm~150m。
(2)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的下方布置噴頭時,噴頭與頂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在梁和障礙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噴頭,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5mm,且不應大于100mm。
(3)當在梁間布置灑水噴頭時,灑水噴頭與梁的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550mm。當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規定時,應在梁底面下方增設噴頭。
10、通透性吊頂場所灑水噴頭的布置:當通透面積占吊頂面積的比例大于70%時,噴頭應設置在吊頂的上方。
11、閉式噴頭密封性能檢查:
(1)密封性能試驗的試驗壓力為3.0Mpa,保壓時間不少于3min;
(2)隨機從每批到場噴頭中抽取1%,且不少于5只作為試驗噴頭,當一只噴頭試驗不合格時,再抽取2%且不少于10只的到場噴頭進行重復試驗;
(3)試驗噴頭無泄漏、無損傷判定為合格。累計2只以及2只以上噴頭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12、梁、通風管道、排管、橋架寬度大于1.2m時,應在腹面以下部位增設噴頭。
13、噴頭驗收合格標準:
(1)噴頭設置場所、規格、型號、公稱動作溫度、響應時間指數應符合設計要求。抽查設計噴頭數量的10%,總數不少于40個,合格率應為100%。
(2)噴頭的安裝間距,噴頭與樓板、墻、梁等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抽查設計噴頭數量5%,總數不少于20個,距離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時為合格。
14、各種不同規格的噴頭的備用品數量不應小于安裝噴頭總數的1%,且各種備用噴頭不應少于10只。
15、宜設在安全且易于操作、檢修的地點,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離宜為1.2m。設置報警閥組的部位應設有排水設施。
16、水力警鈴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其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直徑應為20mm,總長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05MPa。
17、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對于濕式系統、預作用系統不宜超過800只,對于干式系統不宜超過500只。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噴頭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18、報警閥組操作性能檢查:進口壓力為0.14Mpa,排水流量不大于15L/min時,不報警;流量為15L/min-60L/min時,可報可不報;流量大于60L/min時,必須報警。
19、報警閥組滲漏檢查: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倍,保壓時間不少于5min,閥瓣處無滲漏。
20、水力警鈴和報警閥的連接,采用熱鍍鋅鋼管,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20mm時,其長度不宜大于20m;安裝完畢的水力警鈴啟動時,警鈴聲強度不下于70dB。
21、干式報警閥組:安裝完成后,向報警閥氣室注入高度為50~100mm的清水。
22、濕式報警閥組調試:從試水裝置處放水,當濕式報警閥進水壓力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時,報警閥啟動,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在5~90s內發出報警鈴聲,不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應在15s內發出報警鈴聲。
23、雨淋報警閥組:在聯動信號發出或者手動控制操作后15s內啟動;公稱直徑大于200mm的雨淋報警閥,在60s之內啟動。
24、濕式報警閥組,開啟末端試水裝置5min內,消防水泵應自動啟動。
25、干式報警閥組,開啟末端試水裝置1min后,出水壓力不得低于0.05Mpa。
26、預作用報警閥組:開啟末端試水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2min后,其出水壓力不得低于0.05Mpa。
27、檢查水流指示器靈敏度,試驗壓力為0.14~1.2MPa,流量不大于15.0L/min時,水流指示器不報警;流量在15.0~37.5L/min任一數值時,可報警可不報警;到達37.5L/min,一定報警。
28、具有延遲功能的水流指示器,檢查槳片動作后報警延遲時間,在2~90s范圍內,且不可調節。
29、信號閥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與水流指示器間的距離不小于300mm。
30、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置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和樓層均應設置直徑為25 mm的試水閥。
31、末端試水裝置,距地面高度宜為1.5m,且配有排水設施。
32、末端試水裝置排水立管宜設伸頂通氣管,且管徑不應小于75mm。
33、測試末端試水裝置密封性能,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1倍,保壓時間為5min,末端試水裝置各組件無滲漏。
34、配水管道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1.20 MPa,并不應設置其他用水設施。
35、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應用于公稱直徑不超過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應穿越防火分區。
36、防灑水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1.8m。
37、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不應超過8只,同時在吊頂上下設置噴頭的配水支管,上下側均不應超過8只。嚴重危險級及倉庫危險級場所均不應超過6只。
38、管道充水時間
(1)干式系統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1min;
(2)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1min;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2min;
(3)雨淋系統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2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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