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基礎知識預習匯總
民用建筑的防火距
注 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 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規定減少 25%。
注 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注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h 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注 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 4m。
注 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 4m。
注 6:相鄰建筑通過底部的建筑物、連廊或天橋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
注 7: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規范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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