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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的防火間距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注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 30m。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0m。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注 1: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 5.2.2 條的規定執行。
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 2、3 的規定。
注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 4m。
注 2: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 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 3.3.5 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注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m。
注 4: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注 5: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注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注 2、3 的規定。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 3.4.1 條的規定(不應小于 10m)。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室外設備內裝有甲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 12m;裝有乙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 10m。
3.4.6 總容量不大于 15m³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 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3.4.12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 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 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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