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基礎知識匯總
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道德
1.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和《刑法》等法律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等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分析、判斷建設工程活動和消防產品使用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
根據《消防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確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的合法性和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義務的情況,確認規范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行為和職業道德修養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分析、判斷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及相關法規(配題)
一、關于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
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原則: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二、關于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1) 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2)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
4)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5)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7)規定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同時,《消防法》還規定,任何單位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三、關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1)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其余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四、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五、關于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2)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3)對于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直接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和罰款等行政處罰。
六、關于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1)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產、銷售和使用。
3)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處罰
七、關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本條既是確立消防技術服務市場地位、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和執業人員資格及其消防技術服務行為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我國消防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項創新成果。
八、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試題練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規定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兩年
答案:C。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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