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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基礎考點匯總
1、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2、《消防法》強化了法律責任追究,共設有警告、罰款、拘留、責任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6類行政處罰。
3、《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中首先強調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失火罪立案標準: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導致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5、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考試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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