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選擇2
1.地上部分樓梯間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通風時,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室層數為3層及以上,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按規定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并設有機械加壓送風,其前室為獨立前室時,前室可不設置防煙系統,否則前室也應按要求采取機械加壓送風方式的防煙措施。
2.自然通風條件不能滿足每5層內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2.00m2,且在該樓梯間的最高部位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1.00m’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封閉樓梯間位于地下且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應在首層設置不小于1.20m'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門。
3.避難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C類防火窗。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層建筑,其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設計,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樓梯間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建筑,應采用樓梯間多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按表3-10-1中的送風量增加20%。
(3)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6.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前室。
7.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車庫,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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