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防火安全措施1
做好消防專項規劃,改善消防安全壞境
古建筑群應緊密結合其自身特點和消防安全現狀,研究消防對策,做好消防改造規劃。
(一)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法》規定:“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根據古建筑群的特點和周邊壞境,在改造規劃中,可考慮建立公安、專職、兼職和民間消防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站的選址應在不破壞古建筑群整體格局的前提下,力爭到達火災現場的時間最短,以利及時控制火災。消防站的規模及內部設施應因地制宜,小型適用,不應追求大而全。
消防站的建筑風格可靈活多樣,不拘一格,與周圍壞境相協調。
(二)配備實用有效的消防器材
消防車輛的配備,應適合狹窄街道或崎嶇山路通行的需要,配備小型消防車或消防摩托車。消防器材的配置應減少水漬損失。配置適合撲救古建筑火災的滅火效率高、水漬損失小的滅火和搶險救援器材,如高壓脈沖水槍、細水霧等。
(三)因地制宜地設置消防供水設施
應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在無天然水源的古建筑,應建設消防泵房。在消防車能夠到達的地方,應修建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車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設施。在消防車無法到達的地方,應設固定或移動的消防泵取水處。地處山區的古建筑宜利用地形優勢,修建山頂高位消防水池,形成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四)科學合理地進行消防安全布局
古建筑開發和利用,應選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推薦的利用方式,與歷史、文化背景相適應,與古代使用功能相適應。在保護的基礎上,科學規劃,適度利用。應拆遷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各類危險源和毗連寺廟的易燃棚屋、簡易房和臨時建筑,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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