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出口設置要求
人防工程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人防工程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可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防火墻上設置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2個;
2.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1個;
3.在一個防火分區內,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寬度之和,不宜小于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總寬度的70%;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且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納人數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有僅用于采光或進風用的豎井,且豎井內有金屬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區通向豎井處設置有不低于乙級的常閉防火門時,可只設置一個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設置一個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
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3人的防火分區,可只設置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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