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重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75mm,不應大于150mm。
1.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的平面上布置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5mm,不應大于100mm。
2.當在梁間布置噴頭時,應符合本規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550mlm。
梁間布置的噴頭,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條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增設噴頭。
3.密肋梁板下的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5mm,不應大于100mm。
4.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中,間距不超過4x4(m)布置的十字架,可在梁間布置1只噴頭,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表5.0.1的規定。
7.1.6貨架置噴頭宜與頂板下噴頭交錯布置,其濺水盤與上層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7.1.3條的規定,與其下貨品頂面的重直距離不應小于150mm。
7.1.7貨架噴頭上的貨架層板,應為封閉層板。貨架噴頭上如有洞、縫隙,應在噴頭的上設置集熱擋水板。集熱擋水板應為正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于0.12m㎡,圈彎邊的下浩,宜與噴頭的濺水盤平齊。
7.1.8凈空高度大于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有可燃物時,應設置噴頭。
7.1.9當局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與相鄰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連通的走道和連通門窗的外側,應設噴頭。
7.1.10裝設通透性吊頂的場所,噴頭應布置在頂板下。
7.1.11頂板或吊頂為斜面時,噴頭應垂直于斜面,并應按斜面距離確定噴頭間距。
尖屋頂的屋脊必應設一排噴頭。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
0.8m;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0.6m。
2)集熱擋水板的正確使用。
7.1.7貨架噴頭上的貨架層板,應為封閉層板。貨架噴頭上如有洞、縫隙,應在噴頭的上設置集熱擋水板。集熱擋水板應為正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于0.12m²,圖彎邊的下沿,宜與噴頭的濺水盤平齊。
3)對消防系統增壓設施的設置是否正確做出判斷。
新水規GB50974-20145.2.1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
2.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8m°,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
5.工業建筑室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
6.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且小于30000m°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36m°,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m°
的商店,不應小于50m°;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業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2時,不宜低于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于
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情景描述未詳細描逃穩壓設施,應該符合。
4)末端試水裝置的正確設置。
6.5.1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應便于操作,且應有足夠排水能力的排水設施。
6.5.2末端試水裝置應由試水閥、壓力表以及試水接頭組成。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系數,應等同于同樓層或防火分區的最小流量系數噴頭。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采取口出流的式排入排水管道。
8.0.8短立管及末端試水裝置的連接管,其管徑不應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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