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3
1.組合分派的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掩護5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掩護東西時,或在48h內不能規復時,二氧化碳要有備用量,其他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h內不能重新充裝規復事情的,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2.氣動管道應用護口式或卡套式連接,連策應緊密;豎直管道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采取管卡牢固;水平管道應采取管卡牢固;管卡的間距不宜大于600mm;轉彎處應增設1個管卡。
3.驅動氣體的儲存壓力,以0.5MPa/s的升壓速度遲鈍升壓至試驗壓力,關斷試驗氣源3min內壓力降不凌駕試驗壓力的10%為合格。
4.2個或2個以上的防護區采取組合分派系統時,一個組合分派系統所掩護的防護區應不凌駕8個。
5.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泄壓口宜設在外墻上,并應設在防護區凈高的2/3以上。
6.噴嘴的最大掩護高度應不大于6.5m,最小掩護高度應不小于300mm。
7.預制滅火裝置同一防護區設置多臺裝置時(不凌駕10臺),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8.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器應急操縱三種啟動方法。
9.預制滅火系統、柜式氣體滅火裝置噴嘴前2.0m內不得有阻礙氣體釋放的障礙物。
10.氣體滅火系統儲存容器內的壓力、氣動型驅動裝置的氣動源的壓力均不得小于設計壓力的90%。
11.對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儲存裝置的液位計進行查抄,滅火劑損失10%時應實時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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