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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危險區域的確定
爆炸危險區域按場所內存在物質的物態不同,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爆炸性粉塵環境。
(二)有爆炸危險廠房的總體布局
(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
(2)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時,可貼鄰外墻設置。
(3)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布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筑內,且建筑外墻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對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時,需檢查是否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三)有爆炸危險廠房的平面布置
(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2)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3)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
門斗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采用甲級防火門并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5)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的排風設備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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