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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雖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種類嚴格加以限制的同時,又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各自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予以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權利保障原則
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行政訴訟權、要求行政賠償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一事不再罰原則
(四)行政處罰的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當場作出的處以警告或較少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般程序(受案、調查取證、告知、聽取申辯和質證、決定),適用于聽證作為其中可能經歷的一個階段,只適用于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五)違法處罰的法律責任
對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程度,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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