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電源供配電系統
一、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方式
(1)除按照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2)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或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火卷簾、電動排煙窗、消防潛污泵、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的供電,應在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3)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等的兩個供電回路,應由變電所或總配電室放射式供電。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設計
(1)消防系統的配電裝置,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電源進線處或配變電所處,其應急電源配電裝置宜與主電源配電裝置分開設置。當分開設置有困難,需要與主電源并列布置時,其分界處應設防火隔斷。消防系統配電裝置應有明顯標志。
2)當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一級負荷,消防應急電源由低壓發電機組提供時,應設自動啟動裝置,并應在30s內供電。當采用高壓發電機組時,應在60s內供電。當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二級負荷,消防應急電源由低壓發電機組提供,且自動啟動有困難時,可手動啟動。
(3)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系統的分支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分支線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區。
(4)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外,各防火分區的消防用電設備,應由消防電源中的雙電源或雙回線路電源供電,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電箱應安裝于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或電氣,豎井內。
2)由末端配電箱配出引至相應設備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電。對于作用相同、性質相同且容量較小的消防設備,可視為一組設備并采用一個分支回路供電。每個分支回路所供設備不應超過5臺,總計容量不宜超過10kW。
(5)除防火卷簾的控制箱外,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應安裝在機房或配電小間內與火災現場隔離。
三、線路的選擇與敷設
(一)消防配電線路的選擇
消防配電線路的選擇應滿足消防用電設備火災時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
(二)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
(1)除有特殊規定外,相同電壓等級的雙電源回路可在同一專用電纜橋架內敷設,當采用槽盒布線時,應采用金屬隔板分隔。
(2)對于綜合管廊大型布線場所,當消防配電線路與非消防配電線路布置在同側時,消防配電線路應敷設在非消防配電線路的下方,并應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凈間距。
(3)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線路布線宜設專用豎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