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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未經注冊,不得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開展執業活動。
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流程
1、提出申請
申請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注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2、受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3、審批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注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發證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并向社會公告;對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注冊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注意: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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